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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湘潭市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湘潭县X镇城塘人民北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程序不合法,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未经上诉人认可而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上诉人提供的有力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2008年3月2日,被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与上诉人签订《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御景湘A区,9、X楼房,外粉刷施工承包合同书》,整体工程完工后,经湘潭县建筑监理有限公司验收,确认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对工程进行整改。为此,多次催促被上诉方进行维修,但无结果。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湘潭龙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花去材料费、人工工资等共计x元,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合理合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日,被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与上诉人陈某某签订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御景湘A区,9、X楼房,外粉刷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上诉人)将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御景湘A区,9、X栋整楼按照施工、墙面、线条、所有展开面以每平方米34元纯包工给乙方(被上诉人);底子完成付总工资量的1/3,贴面完工,付总工资的2/3,做缝完工,适当付款,整体工程完工后,留6000元,经质监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即组织人员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同时也完成了因图纸、设计等原因而新增的项目以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完成的其他工作内容,且通过了质监等相关部门验收。根据湘潭市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上诉人完成墙、线条、所有展开面等共计面积(含构架面积)7896.77平方米,计工价为x.18元。在施工中及完工后,被上诉人共计在上诉人处领取工程款x元,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工程款x.18元,以及上诉人雇请被上诉人计时工17个,共计工资38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陈某某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人民币x元了结此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此款于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825元,由被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三、如上诉人陈某某未在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被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人民币x元,双方则按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年)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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