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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略)。2010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辉,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因怀疑妻子曹正爱与其外甥文帮富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厮打。2009年12月29日,曹正爱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法庭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向曹正爱提出撤诉要求,被曹拒绝,进而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曹正爱摔倒在院坝内,雷某某遂返回堂屋从堂屋板柜里取来一把单刃刀,在院坝边追上曹正爱,二人再次发生厮打。在厮打中,雷某某将被害人曹正爱侧身按倒在地上,用刀朝曹正爱右肋部刺了一刀,后又朝曹胸部刺了一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系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肺脏及上腔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雷某某携刀逃往山上,3月11日晚返回家中向守候的公安人员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闻光贵等证人证言、案件照片、物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杀人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妻曹正爱在起因上有过错,曹与文帮富有不正当关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唐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虽然到山上进行了藏匿,但次日就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本案是因婚姻纠纷引起的杀亲案件,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行为。请法庭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因怀疑妻子曹正爱与其外甥文帮富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厮打。2009年12月29日,曹正爱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法庭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向曹正爱提出撤诉要求,被曹拒绝后,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嗣后,被告人雷某某返回堂屋从板柜里取出一把单刃刀,将被害人曹正爱侧身按倒在院坝边地上,用刀朝曹正爱右肋部刺了一刀,后又朝曹胸部刺了一刀,致曹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雷某某携刀逃往山上,3月11日晚返回家中向守候民警投案。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曹正爱系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肺脏及上腔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报警登记表证实,2010年3月10日18时30分,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大河派出所接到大河镇干部雷某电话报称,该镇X村X组村民雷某某将其妻曹正爱杀死,请求前往查处。

2、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汉滨区X镇X组雷某某家。雷某某家南依李孝苍家,其他三面是山坡。雷某某家坐西向东,门前有一院坝,院坝南北长25m,院坝南侧宽7m,北侧宽1.5m,土质地面;院坝北侧有一条小路通向山顶,南侧与李孝苍家院坝相接,东侧坎下是陡坡。曹正爱尸体位于雷某某家院坝东南角,尸体上盖有一只蒲篮;揭开蒲篮可见尸体头北脚南呈仰卧状,口腔、鼻腔可见出血,尸体衣裤及尸体东侧地面可见大量血迹。

3、案件照片反映现场的地理位置、作案工具、雷某案时所穿衣服及曹正爱尸体的直观概况。

4、证人雷某(大河镇政府干部)2010年3月10日证言证实,雷某某2008年在外地打工回来后,听村上有人说曹正爱和文帮富有勾结,为此夫妻经常吵架、打架。2009年4月份,曹正爱和文帮富二人私奔到外地打工约半年,回家后曹就要和雷某某离婚,雷某离,二人经常吵架。12月份,曹向大河法庭起诉离婚,案发当天,他给法庭说好次日去调解该案,他还给雷某某打过电话,告知雷某二天法庭去调解的事。约半小时后,接到村支书李孝苍的电话,说雷某某把曹正爱杀了。他报案后和大河派出所民警一起赶到现场时,曹已经死亡。

5、证人李孝苍(汉滨区X镇X村支书)2010年3月10日证言证实,雷某某和曹正爱夫妻经常打架,从打架中得知,雷某外打工期间曹和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发当日,他在对面山上干活,与现场距离较近,他听雷某某问撤不撤,曹正爱说就不撤。然后雷某曹拉进堂屋,约一分多钟后曹从屋里跑出来,雷某后面追上曹就说让你狗日的跑。后听到曹“哎呀”大叫一声就没有动静了。这时雷某闻光贵对雷某你咋么的,把媳妇打成这样了。雷某你别管,没有事。说完雷某房子去了,过了一会雷某里拿了个一米多长的棍状东西出来,朝后面的山上走去。走了几步,雷某头对他大声说“李支书,我把曹正爱杀了。我两个孩子回家后请你给照顾一下,曹正爱身上可能还有八、九十块钱”。他听到这话后赶紧回到家,看见曹侧身躺在他们两家交界处,身边流了一大堆血,他把曹搬平一看,曹身上到处都是血,嘴里面也在流血。他赶紧将此事汇报给了镇X村干部雷某。

6、证人白怀英(汉滨区X镇X村X组村民)2010年3月11日证言证实,雷某某和曹正爱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闹、打架,听说曹正爱还起诉离婚了。从他们争吵中得知,雷某疑曹和他外侄文帮富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雷某与曹争吵中曾说如果曹跟文帮富过,就把曹“捡拾”了。昨天下午6时许,他和丈夫李孝应在雷某某家房左侧沟里的菜地里干活,听到雷、曹夫妇在院坝吵架,听见雷某曹到底撤不撤,曹说不撤,当时听到一句听不到一句,后听曹大声“哎呦”一声就没有动静了。过了一会儿,见雷某拿一支土火枪,站在房后坡上喊李孝苍:“李支书,请把两个娃经管一下,我把曹正爱给杀了。”李支书让他去看一下,他们到雷某,见曹仰躺在院坝已经死了,身边一大堆血,鼻子也在流血。

7、证人李孝应(汉滨区X镇X村X组村民)2010年3月11日证言证实,昨天下午6时许,他和妻子白怀英在沟里干农活,听到雷某某、曹正爱夫妇在吵架,雷某曹到底撤不撤,说都问了5遍,曹说不撤,然后听着像打架的样子。过了一会儿,他看到雷某拿了一个棒状东西上屋后梁上了,边走边喊李孝苍:“李支书,我把曹正爱给杀了,你把娃子给我招呼一下。”李支书让他回去看,他们到雷某,见曹躺在院坝边上已经死了,鼻子、嘴巴都在流血。从雷某某和曹正爱吵架中知道,吵架的原因是雷某疑曹和本村村民文帮富关系不正。

8、证人史洪翠(汉滨区X镇X村X组村民)2010年3月11日证言证实,雷某某是买房后迁到她家隔壁居住,事发当时她没在家,她天快黑时回家听丈夫李孝苍说雷某妻子曹正爱杀了。雷、曹平时关系不好,从去年正月份开始两人经常吵架,从吵架中得知雷某疑曹和文帮富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究竟曹和文是否有不正当关系她也不清楚。

9、证人吕立见(汉滨区X镇X村长)2010年3月11日证言证实,雷某某与曹正爱从2008年开始发生矛盾,经常争吵、打架,村委会多次调解,但过不了几天,又开始闹起来。理由是雷某疑曹和文帮富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村上人也都说有此事,但没有人现场抓住过曹、文二人。不过,曹、文去年私奔外地打工半年是真,后是雷某某找回来的。找回不久曹就在法院起诉要和雷某婚,雷某离,法院至今未开庭。

10、证人雷某恩(汉滨区X镇X村X组村民)2010年3月11日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雷某某在他家帮忙修坟,喝过酒后下午五六点回去的。雷某家后没一会,就听见吵声,出去看见雷某妻曹正爱按在院坝地上,因雷某二人经常争吵、打架,他就进屋了。又过了一会,他听见支书李孝苍在喊咋把人整死了。他又出门看,正好看到雷某他门上过路,雷某时对他说让把两个娃招呼一下,后就拿着土火枪上山了。他到雷某院坝见曹正爱躺在地上已死,地上有好多血。

11、证人闻光贵(汉滨区X镇X村X组村民、雷某某之母)2010年3月10日证言证实,当日下午四、五点钟,其子雷某某和儿媳曹正爱不知为啥吵起来,后相互厮抓,雷某手拿着一把刀,雷某刀将曹捅倒在地,曹倒地后心口处向外流血就没声了。之后,雷某刀藏到身上,进睡房拿了一支火枪就上山了。雷某时拿的是单刃刀、约20cm左右长、前头窄后面宽。雷某打架时她就在院坝站着看,但是她不敢去拉,因年纪大,雷、曹争吵内容她没有听清。

12、证人文帮富(汉滨区X镇X村X组村民)2010年3月11日证言证实,曹正爱是他的舅母,他和曹之间没有不正当关系,是雷某某怀疑后起的谣言。2009年正月,他曾和曹一起到北京打工两个月,当时他在砖厂、曹在饮料厂,回来之后从来没有联系过。

13、证人雷某、雷某(汉滨区X镇X村X组、雷某某之子女)2010年3月11日证言证实,其父雷某某和其母曹正爱平时经常争吵、打架。

1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大河人民法庭立案审查表及送达回证等材料证实,曹正爱于2009年12月29日起诉离婚,理由是雷某某自2004年开始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尚未开庭。

15、公安机关鉴定文书3份:(1)公(汉滨)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通过对曹正爱尸体的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分析意见是“死者曹正爱胸部右侧锁骨中线1至2肋间隙处有一横行4.5cm×1cm刺创,深达胸腔内,创口边缘整齐,创内无组织间桥,创角右钝左锐。胸部右侧腋中线平第6至7肋间隙有一横行5cm×1.5cm刺创,深达胸腔内,创口边缘整齐,创内无组织间桥,创角右钝左锐。分析系单刃锐器所致。死者曹正爱胸部右侧1、2肋间隙平锁骨中线处可见4cm创口,右胸6、7肋间隙平腋中线处可见4cm创口,右侧第6肋骨骨折。两侧肺叶萎缩,两侧胸腔可见大量积血积液约x,右肺上叶内缘可见一3cm破裂口,右侧下叶下缘可见一5cm破裂口,胸腔内气管,食管及上腔静脉血管断裂,心包破裂。分析系肺脏破裂及上腔静脉血管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曹正爱系他人持单刃锐器刺破肺脏及上腔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公(安)鉴(法医)字[2010]X号鉴定书证实,通过对雷某某血样、曹正爱血样、单刃刀上血痕、雷某某所穿土黄某长裤上可疑斑迹进行STR多态性检验,论证出雷某裤上可疑斑迹为人血,系雷某某所留;单刃刀上血痕为曹正爱所留。(3)公(安)鉴(痕)字[2009]X号鉴定书证实,通过对雷某某案发后所持自制土火枪进行检验,结论该火枪结构基本完整,但不能正常击发进行射击实验,不能认定是否具有杀伤力。

16、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雷某某指认下,到遗失作案工具单刃刀的现场搜寻到了单刃刀,并对刀的特征进行了记载。

17、物证单刃刀1把。

18、归案经过证实,2010年3月11日雷某某主动回家向守候民警投案。

19、证人王治平、李建荣(大河镇政府干部)均证实,他们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抓捕雷某某活动时,2010年3月11日晚9时20分左右,雷某动回到家里向他们投案。

20、被告人雷某某在公安机关3次供述证实,2010年3月10日下午,他从雷某恩家喝完酒后回家,接到雷某的电话,内容是次日法庭到他们家调解曹正爱起诉的离婚案件,让先问一下曹是否撤诉。当时曹正在屋里看电视,他就问曹撤诉不,曹没说话,他又说法庭说了如果撤诉,法庭给退一半钱,再次问曹是否撤诉,曹走到院坝边给他说不撤诉,意思是要和他离婚。他质问曹不撤诉的理由,曹不理他,曹说等法庭上来再说。他们为此开始争吵并厮打起来。开始他们互相抓在一起,他把曹推倒在地上,曹爬起来就跑,他直接跑进屋,在堂屋板柜里取了一把刀子跑出来在李孝苍的灶房边上抓住曹,曹又和他厮抓,曹夺下他的刀子甩在边上,他当时将曹按到在地,然后捡起刀顺手向曹的右腔部刺一刀拔出来又刺了第二刀,第二刀大概是刺在胸前的位置。开始捅了一刀后,他看曹脸色已经变了,心里想,干脆把曹捅死算了,接着又捅了第二刀,见曹没动静了,他就把刀别在裤腰上,进屋从其女睡房墙角处取了一把火枪后锁上门,在院坝边喊叫村支书李孝苍,告知李他已杀死曹,让李帮忙把两个娃招呼一下,请李报警。然后他就顺着他房后的山路上了梁,当晚在崖边歇着也没有睡觉,还看到有警察上去,他在山上呆了一天一夜,心里想跑也不是办法,第二天下午他就主动回家投案。他起初拿刀是想砍曹的脚筋,之前曹和他一吵架就跑,有时候他不在家曹也跑。曹和他离婚是要和文帮富一起过,他不同意离婚。文帮富是他外甥,他咽不下去这口气,给曹说了多次曹都不听,所以他很生气,是曹自己给他说曹和文有不正当关系。他捅曹所用刀子是切西瓜用的单刃刀,黑色刀柄,连把有25cm左右长,刀刃有5cm左右宽。他用刀捅曹时其母闻光贵站在院坝边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因怀疑妻子曹正爱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与曹经常争吵、打架,在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愿撤诉的情况下,雷某生杀人恶念,用刀连刺两刀致曹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提出曹正爱与文帮富有不正当关系之辩解意见,经查,没有证据证实曹、文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经查,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雷某某在其妻曹正爱提出离婚诉讼后,因曹拒绝雷某出的撤诉要求,雷某用刀将曹杀死,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依法对其从严惩处,鉴于其在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之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王桥花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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