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与胡某离婚案

时间:2001-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邮民初字第644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邮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个体驾驶员,住(略)。

被告胡某(又名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元件一厂职工,住(略)。

1987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并恋爱。1989年1月,双方在原高邮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基础—般,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1989年12月,双方生育长子,取名陈某,现年12岁。1995年7月、双方又生育次女,取名陈某通、现年6岁。嗣后,由于原、被告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至夫妻关系日趋淡薄,原告遂于2001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日,被告向本院申请放弃问答辩期,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长子陈某随原告陈某生活、次女陈某通随被告胡某生活。

三、旧中巴(牌号为:苏(略))一辆归原告陈某所有,创维牌彩电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电话一部(号码为(略))、三组合家俱一套,生活用品若干归被告胡某所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欠曾步山6000元、欠陈某平3000元、欠蒋龙4000元,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50元,勘验费200元,估价费200元、合计66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坚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春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