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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又名杜某松,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于2008年8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携带管钳、钢锯、扳手、麻绳、木棍等工具驾驶白色面包车窜到渑池县X镇X村桥南,将正在使用的30千伏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芯盗走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杜某逃跑,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64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退赔变压器损失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艾某某、董某某证言,扣押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杜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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