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系村民。该何某201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4日,南郑县公安局两河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两河乡X组村民何某某家中,民警反复对何某某进行法制教育,要求主动交出其非法持有的枪支及相关违禁品。该何某决否认自己家藏有枪支,后民警依法对何某某家进行搜查,当场在何某某卧室内查获其八十年代初从他人处购买的制式猎枪1支,黑火药若干、装火药及铁砂用药葫芦5个以及少许铁砂,公安机关遂将该枪收缴。经汉中市公安局鉴定:何某某非法持有自制火药猎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结构完整,性能正常,有杀伤力”。

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杜某某、刘某某证言,有受理、破案报告表、线索来源、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自制火药猎枪1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其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其所在的村委会也请求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何某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超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鼎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何某某 持有 枪支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