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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6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09年6月1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马建永(已判刑)在渑池县X乡X村南五十米处责任田路边架设电网约1000余米,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猎获野兔一只。在狩猎期间,架设的电网将过往群众王某朝、王某民二人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且在狩猎期间有击伤行人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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