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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谢某某、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乡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怀中民一终字第1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滕腾,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绍常(特别授权),麻阳苗族自治县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法定代表人满某甲,系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满某乙(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医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原审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冉建华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冉建华故意伤害一案已经审结,中止的原因已经消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长向淑莉

审判员陈利建

代理审判员杨慧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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