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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隆回县人民政府行政规划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桧辉,湖南律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隆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特别授权),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响青,湖南普利(略)事务所(略)。

王某某不服隆回县人民政府行政规划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邵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交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隆回县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1日作出的隆政罚决字(2009)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违法,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

隆回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查查明,隆回县X镇旧城始建于清末,多系土砖木制结构,现大多都成了危房,隆回县人民政府为改善人居环境,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对旧城进行改造。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函(2007)X号“关于隆回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的批复”,隆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隆回县老城区X街、工商下街、府后街、建设街下段和松坡街X街道进行改造,成立了隆回县旧城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旧城改造指挥部),并经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隆发改审字第(2009)X号“关于县城旧城区X巷X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了隆回县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并于同年6月3日办理了旧城区改造范围的隆拆许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王某某的房屋座落在隆回县X镇永胜社区X街X号,属于旧城改造的范围。2009年4月27日、4月30日、5月1日、5月5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关于印发隆回县旧城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县旧城改造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旧城改造宣传提纲”和“关于印发隆回县旧城改造建设规定的通知”。按照旧城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和规定要求,私人建筑全部由个人自行拆除,按新规划设计自行重建,政府给予政策优惠。所有房屋统一规划,统一立面设计。其中规定松坡街街道宽12米、房屋临街面统一建三层,三层以上经批准可以后退距红线4米建第四层,但整个房屋最多不超过四层,并由规划部门放好道路中线、确定红线范围、公示规划平面图及景观规划设计图,将房屋立面规划设计方案(图)分发到各个建房户手中,并签订好拆建协议书。同年6月20日,王某某的儿子周某甲代表其与旧城改造指挥部签订了隆回县旧城改造房屋拆建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旧城改造指挥部给予王某某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并监督、检查其按规定进行房屋改造;王某某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隆回县旧城改造建设规定”,其房屋必须按统一规划、统一立面设计,自拆自建。如未按协议约定进行改造,将予强制拆除。2009年7月15日,王某某在旧城改造指挥部领取了1套2份的房屋建设规划控制图纸(正面和侧面图)。该设计图正面图为建X层楼的效果图,侧面图为4、X层楼房均要距红线后退4米的设计图。同年7月20日,王某某持私人住宅楼建筑设计图纸(共计6张)到旧城改造指挥部送审,并缴纳了市政设施费、超建筑面积费共8295元。旧城改造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审核王某某家送审的上述图纸时发现其规划设计与指挥部2009年7月15日发给王某某的规划控制正立面图和剖面图不一致,当即就要退回设计图,要求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再予审查。王某某的儿子周某甲即表示在修建过程中将按指挥部的相关规定修建。旧城改造指挥部遂在该图上签署了审查意见:1、正立面所有管道严禁外露;2、各层高和总层高严格按指挥部审批施工;3、正立面所有外挑构件(阳台、雨篷、挑梁等)按审批施工;4、在建筑规划红线内修建。2009年9月23日,王某某家在修建房屋时,因修建到第X层时没有按照规划控制图的要求距红线退后4米,被旧城改造指挥部发觉,即向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发函,请该局依法处理。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当日即立案查处,经收集了相关证据和现场勘查后,于同年9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隆城规改字(2009)第(1-0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责令王某某在同年9月28日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拆除到位,并实施行政处罚。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王某某拒绝签收,于2009年9月25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王某某。由于王某某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隆城规告字(2009)1-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以王某某未按规划立面要求第X层房屋须后退至红线4米修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拟对王某某作出限其10月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部分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告知书还告知了王某某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王某某仍然拒收,该局便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留置在王某某的房屋建设工地。王某某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限定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时间内没有向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遂于2009年10月6日作出隆城规罚字(2009)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限王某某接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部分,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王某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拒收、拒签,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仍然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在王某某的房屋建设工地。王某某仍然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所限定的期限履行自行拆除违反规划立面要求建筑的部分。隆回县人民政府鉴于王某某未在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所限定的期限内将违反规划立面要求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到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09年10月11日作出了隆政罚决字(2009)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决定书责成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桃洪镇X组织人员于2009年10月11日依法强制拆除王某某座落在隆回县X镇X街的非法建筑物。该决定书由于王某某拒绝签名,隆回县人民政府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王某某。2009年10月11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在张贴了“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后,强制拆除了王某某座落在隆回县X镇X街X号的新建房屋第X层距红线未后退4米的建筑部分。在强制拆除第X层部分建筑过程中,隆回县人民政府制作了现场勘查图,拍摄了拆除现场图片。王某某对隆回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隆回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隆政罚决字(2009)X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判令隆回县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另查明,2009年9月20日,旧城改造指挥部在发现多收取王某某超面积费后,即通知王某某前来领取多收的1978元,但王某某一直不愿领取,旧城改造指挥部就将该笔款转给了王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苏荣亮,要苏荣亮代为转交。

本院认为,隆回县人民政府顺应民心,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函(2007)X号“关于隆回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的批复”,并经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隆发改审字(2009)X号“关于县城旧城区X巷X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立项,决定对县城老城区X街、工商下街、府后街、建设街下段、松坡街等地段实施旧城改造。办理了旧城区改造范围的隆拆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有私人建筑全部由个人自拆自建,所有房屋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立面设计,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的旧房属于旧城改造范围,王某某的儿子周某甲代表其与旧城改造指挥部签订了拆建协议书,并在旧城改造指挥部领取了1套2份的房屋建设规划控制图纸,随后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对旧房屋进行了拆除,在原址进行新建,该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王某某没有按照旧城改造指挥部发给的房屋建设规划控制图纸进行设计,旧城改造指挥部在审图过程中发现了该问题,当即要求其重新修改后再送审查,王某某的儿子周某甲表示在修建过程中愿意按照指挥部的相关规定修建。因此,旧城改造指挥部在王某某的设计图上签署了明确的要求即严格按照指挥部审批施工,在建筑规划红线内修建。旧城改造指挥部在巡查时发现王某某所修建的房屋到第X层后没有按照双方所签的协议进行修建,即要求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立案查处,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以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王某某限期自行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将强制拆除到位,并实施行政处罚。由于王某某没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王某某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王某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王某某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王某某仍然没有履行,隆回县人民政府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王某某违法建筑的部分进行了强制拆除。由于王某某拒绝签收任何法律文书,隆回县X乡规划管理局和隆回县人民政府采取的留置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隆回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立案查处到采取强制措施,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王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王某某提出“要求隆回县人民政府赔偿因被强制拆除部分已建房屋而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由于是其违反与旧城改造指挥部签订的协议,擅自违反规划设计,违法修建房屋而造成的结果,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故该理由也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某某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再审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钟抗迪

审判员李青云

审判员胡文彬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吴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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