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9509号

原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四川经贸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景广告)与被告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润景广告诉称:2004年12月15日,原告与北京华联兰州东方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购物中心)签订《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东方红购物中心制作广告牌,东方红购物中心同意将该广告牌代理及广告发布权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能将广告牌代理及广告发布权承包给原告。2007年10月,北京华联商厦股份公司重组,将东方红购物中心出售给被告,同时债权和债务也由被告承担。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东方红购物中心是独立企业法人。被告华联集团与东方红购物中心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东方红购物中心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志斌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