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四川经贸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春森,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景广告)与被告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润景广告诉称:2004年12月15日,原告与北京华联兰州东方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购物中心)签订《加工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东方红购物中心制作广告牌,东方红购物中心同意将该广告牌代理及广告发布权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未能将广告牌代理及广告发布权承包给原告。2007年10月,北京华联商厦股份公司重组,将东方红购物中心出售给被告,同时债权和债务也由被告承担。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东方红购物中心是独立企业法人。被告华联集团与东方红购物中心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东方红购物中心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当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润景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志斌
二ОО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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