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2010)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仁香和代理审判员黄某峰参加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系王某某的大儿子。王某某与其丈夫、两个女儿四人为一户在咸水乡X村委第二村X组小心塘(地名)分得6.6-6.8亩左右的承包田,其中小心塘马路边四丘田为1.5-1.8亩左右,承包户内部没有分割耕种。王某某的两个女儿分别于1995年、1996年出嫁,此后由王某某及丈夫经营管理承包田。近两年,王某某的丈夫(即杨某某父亲)跟随杨某某一起生活,该小心塘马路边四丘田由杨某某代耕。王某某跟随小儿子生活。王某某丈夫于2O09年农历8月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耕地依法不得继承。王某某丈夫死亡后,其承包田应由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王某某作为该承包户成员,享有该地的承包经营权,要求杨某某退还承包田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小心塘马路边四丘田近两年因杨某某赡养父亲的需要由其耕种,王某某及其他承包户成员均未提出异议,王某某主张系杨某某租种证据不足,因此,对王某某要求给付两年租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杨某某将小心塘马路边四丘田返还王某某;二、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土地承包成员不仅有王某某,还有王某某的两个女儿。他们虽然出嫁,但是,她们的承包经营权没有放弃;王某某的丈夫有遗书,将承包田给上诉人杨某某承包经营。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王某某未作书面上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杨某某不是承包经营户成员,不享有该承包田的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要求上诉人杨某某返还承包田。上诉人杨某某称承包户成员不止王某某一人,还有王某某的两个女儿,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两个女儿已分别于1995年、1996年出嫁,且上诉人杨某某无权主张他人权利,因此,对于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平

审判员刘仁香

代理审判员黄某峰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庆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