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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安阳奥世隆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文民三初字第1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43岁。

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奥世隆汽车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奥世隆汽车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世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奥世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涛、证人王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5月2日,我与被告签订租用车辆协议,租用被告东风雪铁龙x车,牌号豫x,期限为2007年5月2日至2008年5月1日,押金x元,到期交车退押金。到期后多次交车要求退还押金,被告都以无资金为由拖延。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押金x元,并从2008年5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奥世隆公司反诉称,协议约定:逾期交车每日支付200元违约金,租期内车辆行驶里程不得超过x公里,超过部分按每公里加收2元计费。期满后原告未将车交回奥世隆公司。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张某某归还租用车辆;支付违约金每日200元,自2008年5月2日至车辆交付之日;承担租赁费每公里2元,自x公里起至实际行驶公里数。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对反诉辩称,同意交还车辆,但奥世隆公司必须退还押金x元。原告在协议到期的前后多次到奥世隆公司,都找不到人,并有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证实;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奥世隆公司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租车前车辆行驶里程表指数为x公里,现在车辆行驶里程表指数为x公里,已使用2年,不超过每年x公里的约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奥世隆公司签订租用车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奥世隆公司将牌号为豫x的东风雪铁龙x车,租给原告张某某使用,期限自2007年5月2日至2008年5月1日止;原告张某某向被告交纳抵押金x元后,双方另行签订《车辆检验单》;租用期满之日起5日内,原告需将租用车辆交回被告,逾期一天原告支付违约金200元,被告有权从应退的押金中扣除;原告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交回租用车辆当日,被告退还原告押金的90%,但原告应提前3日通知被告,以便准备款项,剩余10%由被告在15日内完成车辆审验,确认交回车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一次性退还原告;原告在租用期内,不得转让、转租、出售、抵押和作为营运车辆,在租用期内的行驶里程不得超过x公里,超出部分由被告按每公里加收2元的标准另行计费。原告张某某于2007年5月2日将x元押金交给被告,开始租用车辆,《新车验车表》上注明的里程表指数为x公里。租用期满后,原告到被告处,就交车和退还押金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继续使用租用车辆,被告仍扣押原告的押金。截止原告起诉时,该租用车辆的行驶里程表指数为x公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用车协议、新车验车表、押金收到条、保险单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该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用车协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执行协议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交还车辆和退还押金达成一致,原告继续使用租用车辆,被告扣押原告的押金,并未对原告继续使用租用车辆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为不定期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及被告提出退还租用车辆,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车辆行驶里程表指数计算,原告在租用期间的行驶里程不超过合同的约定。原告继续使用租用车辆,不能再要求押金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张某某将租用的豫x号车交给被告安阳奥世隆汽车商务有限公司,同时,被告安阳奥世隆汽车商务有限公司将押金x元交给原告张某某。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安阳奥世隆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反诉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465元,被告安阳奥世隆汽车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民

审判员:张利平

代理审判员:刘亚峰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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