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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三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一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某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一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路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5)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怀中、被上诉人郑州一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保庆、原审被告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5)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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