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195号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8月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9月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接到陈林的电话,到其家中收购废品,在明知其家中40多块模具钢板不是废品及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以1000多元的低价而予以收购。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扈××、陈×、姬×、高×等人的证言,失主邱占木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新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次,系一般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孔琳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郭万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