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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文民一初字第702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杜文君

审判员:晁震

审判员:薛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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