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雷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某,秦州区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鑫盾(略)事务所(略)。

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建胜,甘肃通融(略)事务所(略)。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雷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吴全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白菊萍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某军参加评议,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8月28日,2008年11月4日,2008年1月11日,2009年10月27日,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王某、李洪涛,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建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诉称:2006年10月12日我与被告下属项目部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在麦积区X镇X村建设农家乐工程,工程设计图纸由被告提供,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50元,总造价x元,质量标准为合格,工期为120天。施工中在三层主体完工时因被告雷某某施工质量问题停工,经天水市建筑结构研究会鉴定结论为:①停止施工;②该建筑不能正常使用;③工程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规定,抗震等级不满足本地区抗震规范要求,建议拆除重建等。我已支付给被告工程款21万元。因被告设计、施工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标准,故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某合同;2、返还工程款20.3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雷某某、天水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辩称:2006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由被告雷某某建设原告王某甲农家乐工程,工程总造价x元。合同期限为120天。依照双方协定,工程款按照合同进度支付,但是反诉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到2007年4月,因反诉被告无钱支付工程款造成租赁费用的损失总计x元,进出场费x元,故反诉请求由原告(反诉被告)支付:1、被告(反诉原告)工程款x元;2、赔偿租赁费x元;3、进出场费x元;4、诉讼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某。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2日被告雷某某以被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王某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给原告在天水市麦积区X镇X村建设农家乐楼三层,砖混结构,工程设计图纸由被告提供,包工包料,建筑面积591.3,每平方米750元,工程总造价x元,工期为120天,质量标准为合格。被告雷某某于2006年10月14日开始施工,在三层楼主体工程完工时,原告王某甲以被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而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委托天水市建筑结构研究会于2007年5月15日对该建筑的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⑴该房屋建筑应该停止施工;⑵该建筑是不能正常使用的;⑶该工程由于设计施工都不满足规范规定,抗震等级是不满足本地区抗震规范要求的。处理意见为:⑴拆除重建;⑵加固补强”;原告王某甲遂于2007年8月10日起诉到院,请求:1、解某合同;2、由被告返还工程款x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

被告雷某某开始施工至停止施工期间,原告王某甲共支付被告雷某某工程款人民币x.66元。

另查明: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系无独立核算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审理中,原告王某甲于2007年8月31日申请对本案中所涉房屋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本院于2007年9月5日委托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对该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于2007年12月5日以天市建安质函(2007)X号“关于送达《天水市X镇王某甲家农家乐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的函”1份,载明“受你院委托,根据双方共同认定的施工图,我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王某甲与天水市华厦建筑公司工程质量纠纷一案的麦积镇王某甲家农家乐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我处对原告王某甲家农家乐工程质量做出如下报告:1.地基基础基本完好。2.本次抽检的砌筑砖强度满足设计要求。3.构造柱、圈梁设置合理,满足规范要求。4.二层现浇板厚度偏小,混泥土构件大范围冻酥、混凝土疏松,基本无强度,房间内现浇板沿四周某现了环形裂缝,存在安全隐患。5.本次抽检的砌筑砂浆强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也不满足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6.本次抽检的承某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均不满足设计要求。7.构件漏筋、蜂窝、孔洞、裂缝及混凝土疏松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不满足规范要求。8.一层廊道柱②×○、③×○与二层对应廊道柱错位,不满足规范要求。9.廊道柱、楼梯板纵向受力钢筋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综上所述,该农家乐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差,特别是二层主要承某构件混凝土严重受冻,造成结构承某力及抗震性能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建议:1.对天水市麦积区X镇王某甲农家乐上部结构进行全面处理。2.对所有墙体进行加固处理。3.对一、三层廊道柱、承某梁及一层现浇板、悬挑板进行加固处理。4.因二层廊道柱、承某梁及现浇板受冻影响严重,混凝土基本无强度,加固利用价值不大,建议对其拆除重建。5.对楼梯板、平台板及平台梁进行加固处理。6.更换各层门洞口过梁。7.对卫生间隔墙与承某墙体进行可靠连接。8.对存在外观质量缺陷的构件进行维修处理。”本案在审理中要求被告雷某某与相关部门协商,拿出对该楼房进行维修的方案,被告雷某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拖迟迟拿不出维修方案。原告王某甲于2007年11月12日再次申请对该工程维修方案进行鉴定,本院于2008年1月17日委托天水市秦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对原告王某甲农家乐的维修方案进行鉴定,因原告王某甲未按时交纳鉴定费及提供维修方案,天水市秦州区价格认定中心于2008年12月10日以原告未交纳鉴定费及提供维修方案为由将该案退回我院。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5月26日再次申请对该工程维修方案进行鉴定,本院又于2009年8月6日委托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原告王某甲家农家乐的维修方案进行鉴定。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09年9月29日出具的天水市麦积区X镇王某甲家农家乐上部结构加固设计1份载明:“从以上存在的问题看,该农家乐问题较多,且砌筑砂浆强度仅为M2.5,混凝土强度严重偏低,同时二层混凝土构件大范围冻酥、混凝土疏松,冻融深度在53~113之间,尤其是二层廊道柱、承某梁及现浇板基本冻酥,混凝土疏松,基本无强度,导致钢筋及混凝土粘结力严重破坏,二者不能协同工作共同变形,危机结构安全,加之所有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强度皆不满足设计要求,影响钢筋混凝土构件强度、刚度、和抗裂性能;此外二层房间内现浇板四周某现环形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达1.3,大大超出了规范允许值,且上部结构外观质量差,卫生间墙体与主体结构墙体无可靠连接,各层门洞口过梁混凝土受冻融破坏,基本无强度,且部分过梁沿中部断裂,一层廊道柱2×A、3×A与二层对应轴线位置错位距离为43和43。因此,对该农家乐主体结构加固范围大、难度大、周某长、费用高,同时使用功能也会受到一定影响,经综合比较,建议拆除至C20素混凝土垫层位置,若其垫层位置以下素土和3:7灰土处理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可在重建时直接使用,若不满足要求,需重新进行地基处理,重做垫层”。嗣后,本院经多次主持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某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2、关于王某甲三层砖混结构单面楼工程质量鉴定1份;3、建筑设计总说明及图纸各1份;4、给付工程款清单及收条66份;及证人陈选儿、张根长、刘红燕、屈某红、蒋勇刚出庭作证证言。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2、建筑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各1份;3、原告付款清单37张;4、被告工程外施工的预算1份;5、证人杨某某、屈某某、解某某、阮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各1份;6、水泥质量检验报告1份;7、三层楼已完工程量结算书1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X组证据中1、3、X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亦与本案相关联,故应予采信。对第X组证据鉴定报告有异议,经核查,该证据属原告单方面请求鉴定的,被告不认可,且该鉴定机构是学术单位,无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X组证据中的1、2、3、X组证据无异议,且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亦与本案相关联,故应予采信,对第X组证据证人证言原告有异议,因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对第X组证据“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原告有异议,但该证据为天水市天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应予采信,对于第X组证据三层楼已完工程量结算书,被告雷某某欲证明已完工程造价及原告所欠工程款的依据,对此原告有异议,事实上该证据是被告雷某某自己委托相关单位制作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原告王某甲申请,本院依职权分别于2007年9月5日、2008年1月12日委托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处质量监督管理处,甘肃土木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分别出具的鉴定报告各1份,经当庭质证,原、被告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雷某某以被告天水市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的名义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且该合同对施工的面积、工价、质量标准、工期约定明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在三层楼主体完工时,因未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致使该楼房质量不合格,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审理中,被告辩称因为是冬季施工,温度未能达到施工要求,亦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太严重,可以修补。但经天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处对该楼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该农家乐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差,特别是二层主要承某构件混凝土严重受冻,造成结构承某力及抗震性能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的加固设计鉴定报告建议载明:“该农家乐问题较多,建议拆除至C20素混凝土垫层位置,若其垫层位置以下素土和3:7灰土处理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可在重建时直接使用,若不满足要求,需重新进行地基处理,重做垫层”。故对原告要求解某合同,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某》第八条(三)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某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雷某某之间的建筑施工合同关系;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雷某某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负责将位于麦积区X镇王某甲农家乐三层楼主体拆除至C20素混凝土垫层位置;

三、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x.66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水华厦建筑工程公司直属项目部、雷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64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全弟

审判员白菊萍

人民陪审员王某军

二O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