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诉毛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郾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李X

被告毛X

委托代理人郭X

原告陈X诉被告毛X离婚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生女陈XX。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躁,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闹,双方父母也因此经常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女儿陈XX由原告抚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毛X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首先,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被告对原告体贴入微,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在生活上有所忽视,因为原告身体不好却喜欢喝酒,被告经常劝原告,原告将被告好意劝说当成了对他的束缚和约束;其次,双方的矛盾更多来源于彼此父母的干涉。被告非常爱原告,对婚姻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10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XX,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摩擦。原告称被告因一些生活琐事经常骂他,被告称因原告身体不好,而原告又喜好喝酒,因此她经常劝他少喝酒或不喝酒,她是在关心他的身体。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引起原被告双方的父母也产生了较深的隔阂。

本院认为,原告陈X与被告毛X经自由恋爱结合,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虽因家务琐事有时吵闹,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交流,同时各自做好自己父母的工作,不计前嫌,互谅互让,就能重归于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X与被告毛X离婚。

本案诉讼费5000元,保全费2020元,收取诉讼费300元和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陈X负担,下余4700元诉讼费退还给原告陈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凤梅

审判员朱开元

人民陪审员袁春香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质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