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等六人诉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反诉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某,男,1975年5月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贾某某,女,1970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二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玉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杜某某等六原告诉被告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胡玉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等诉称,我们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交房的相关手续,以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购房款,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也不按约定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另外,被告未经原告陶某某同意,将原来某计的“三室二厅二卫”变更为“三室两厅一卫”,并减少了洗手间与卫生间隔墙,严重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x元,赔偿原告陶某某因被告擅自变更户型违约金5000元。

被告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陶某某是经过看过沙盘后,签订的买卖合同认可后搬进去的,且作了装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六原告支付下余房款,即杜某某2008元、何某某x元、来某某4727元、陶某某x元、贾某某9443元、吕某某x元,并支付逾期交付房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六原告购房合同各一份及所交房款凭证(杜某某6份计款x元、何某某7份计款x元、吕某某5份计款x元、来某某6份计款x元、陶某某3份计款x元、贾某某5份计款x元)32张。据此证明约定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原告交款数额及违约金数额。2、李××、王××、韩××证言各1份及照片5张,及商品房定型设计确认预留书1份,据此证明被告擅自变户型,致使原告花费860元。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杜××、何××、来××、陶××、贾××交房通知各1份,陶××的证明1份,原告吕某某最后一次交款时间为2007年10月3日,据此证明下达通知为交房时间,原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期间,日期应计算至2009年5月20日。

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计算延期交房时间有异议,同时认为该证据证明原告欠购房款的事实。对证据“2”提出异议为证人应出庭作证,卫生间是一个但已经原告陶某某认可,且原告已搬进去居住一年多了。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异议为,凭通知存根不能证明已交房,交房不仅要交钥匙,还要交验房合格证。吕某某最后一次交房款时间不一定就是交房日期。

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2”由于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认证,该通知及存根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交房的时间,对该证据依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杜某某于2006年11月22日、何某某于2006年12月13日、来某某于2006年9月6日、陶某某于2007年10月1日、贾某某于2006年10月3日、吕某某于2006年12月14日分别与被告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杜某某购买被告位于箕城路南段天泰花园百合苑X幢X单元X号房一套,面积139.91平方米,单价856元/米2,总价款为x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5月1日,原告已向被告交房款x元,后原告将下余房款全部交清。原告何某某购买被告位于箕城路南段天泰花园百合苑X幢X单元X号房一套,面积131.65平方米,单价766元/米2,计款x元,约定于2007年4月30日前交房,原告已交房款x元,下余x元未交。原告吕某某购买被告的芙蓉苑X幢X单元X号房一套,面积131.65平方米,单价798元/米2,计款x元,已交房款x元,约定于2007年4月30日交房,下余x元未交。原告来某某购买被告芙蓉苑X幢X单元X号房一套,面积138.7平方米,单价856元/米2,计款x元,约定于2007年元月31日交房,已交房款x元,下余4727元未交。贾某某购买被告的芙蓉苑X幢X单元X号房一套,面积为138.5平方米,单价为718元/米2,计款x元,约定于2007年元月31日交房,已交房款x元,下余9443元未交。陶某某购买被告的芙蓉苑X幢X单元X号房一套,面积123.89平方米,单价688元/米2,计款x元,约定于2008年元月30日交房,已交房款x元,下余x元未交。六原告与被告的购房合同中均约定有下列条款: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按下列几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叁拾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叁拾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万分之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陆(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壹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叁拾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叁拾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叁拾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壹向卖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陆(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需经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叁拾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被告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向原告方交房。分别于2007年11月28日向杜某某、2007年10月4日向何某某、2007年12月20日向来某某、2008年3月1日向陶某某、2007年8月17日向贾某某发出了交房通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被告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九条之约定)一、向杜某某交房时间约定为2007年5月1日,实际交房时间为2007年11月28日,交房时已交房款为x元,晚交房207天,违约金为207×6‰0×x元计x元。向何某某交房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交房时已交房款x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4月30日,晚交房150天,违约金为150×6‰0×x元计7767元。向来某某交房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交房时已交房款x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元月31日,晚交房320天,违约金为320×6‰0×x元计x元。向陶某某交房时间,由于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而约定时间却为2007年元月30日,不符合常理,故认定约定交房时间应为2008年元月30日,实际交房为2008年3月1日,交房时已交房款x元,晚交房30天,违约金为30×5‰0×x元计770元。向贾某某交房时间为2007年8月17日,交房时已交房款x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元月31日,晚交房190天,违约金为190×6‰0×x为x元。向吕某某交房时间,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房时间,参照约定交房时间同为2007年4月30日的何某某的实际交房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交房时已交房款x元,晚交150天,违约金为150×6‰0×x元为8550元。二、原告向被告交付部分房款,在被告向其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后,原告(反诉被告)应当支付下余房款,原告未向被告支付下余房款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故原告(反诉被告)应当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下余房款及承担逾期支付下余房款的违约责任即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到本案开庭审理时即2009年5月20日。杜某某由于已交清房款,故不再承担违约责任,何某某实际交房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下余房款x元,晚交580天,违约金为580×6‰0×x元计5060元。来某某实际交房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下余房款4727元,晚交510天,违约金为510×6‰0×4727元计1446元。陶某某实际交房为2008年3月1日,下余房款x元,晚交440天,违约金为440×6‰0×x元计8959元。贾某某交房时间为2007年8月17日,下余房款9443元,晚交630天,违约金为630×6‰0×9443元计3569元。吕某某交房时间为2007年10月4日,下余房款x元,晚交580天,违约金为580×6‰0×x元计3499元。三、对原告陶某某要求由于被告擅自变更户型,要求被告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十条之规定,买受人陶某某可在知道该变更之后行使退房的权利或另行签订协议,但原告陶某某未行使该项权利,故视为对该变更的接受,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泰(周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六原告违约金杜某某x元、何某某7767元、来某某x元、陶某某770元、贾某某x元、吕某某855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被告下余房款及违约金何某某支付房款x元、违约金5060元,来某某支付下余房款4727元、违约金1446元,陶某某支付下余房款x元、违约金8959元,贾某某支付下余房款9443元、违约金3569元,吕某某支付下余房款x元、违约金3699元;

三、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原告承担1670元,被告承担1400元,反诉费25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160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37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云成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赵庆宏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