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光刑初字第94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10月生。1997年因犯组织妇女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立志、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光山县东城自己经营的“东升茶楼”内提供毒品麻果(茶丙胺类兴奋剂),并伙同曾某、余某、陈某某等人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曾某、余某、陈某某、陈某某等证言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某曾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情节一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主动为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夏惠凤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某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