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云,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美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某,别名周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瑞良,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因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逸
代理审判员杨崇康
代理审判员罗凯原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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