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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王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7月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身200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8月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09年10月22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王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9月4日、9月8日、9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从胡凤兰(另案处理)处以4%的价格购买“(略)定额专用发票”17本(每本50份,每份票面金额100元)共计850份(票面金额共计x元),转手以发票金额5%的价格将其中800份(票面金额共计x元)发票进行销售,非法获利800元;

2、2009年9月14日、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发票金额2%的价格向贾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略)定额专用发票”10本(每本100份,每份100元)共计1000份(票面金额x元),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贾某某转手以票面金额3.3%的价格将这1000份发票全部销售,非法获利1300元。2009年9月19日被告人贾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3、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向贾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略)定额专用发票”30本3000份,非法获利480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兰州长途汽车站收取赃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张掖市地方税务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向贾某某出售的“(略)定额专用发票”40本均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凤君、张某、王某乙、禅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略)地方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无视国法,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同时,被告人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退缴了非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贾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王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二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交的“(略)定额专用发票”56本4799份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吕贤元

审判员李匀

审判员杨惠玲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马彩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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