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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时间:2000-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盐刑一终字第316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盐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盐城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26岁,汉族,阜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1994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盐城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盐城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2000)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犯流氓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产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一个月。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盐城市X区人民法院(2000)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国梁

代理审判员路瑜

代理审判员徐健

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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