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固刑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6月2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杨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杨某甲母亲。

辩护人谢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同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珍及其诉讼代理人胡启荣、丁中亚,被告人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王某某、辩护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杨某甲亲属与刘桂珍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1日17时许,固始县城关居民王某某倒车将邻居刘孝刚的摩托车碰倒,刘孝刚妻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厮打。刘孝刚姑姑刘××赶到,对王某某辱骂,王某某儿子杨某甲拿菜刀将刘××头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头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亲属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杨某乙在固始县X路经营油漆,刘孝刚在杨某乙门店房东边经营门上用具。2009年6月21日17时许,杨某乙妻子王某某在门前倒车将刘孝刚的摩托车碰倒,刘孝刚妻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厮打。刘孝刚姑姑刘××到刘孝刚家得知此事,与王某某儿子杨某甲发生口角,后杨某甲持菜刀将刘××头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头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经六安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刘××、王××、杨××证言证实其两家发生争吵、厮打及刘××到现场,杨某甲持菜刀砍伤刘××的情况。2、被害人刘××陈述,其到侄儿刘孝刚处,得知刘孝刚家与邻居打架,就说了两句,被杨某甲用菜刀砍伤。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相印证。4、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证实刘××的伤情;六安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5、调解协议、收条证实赔偿的情况。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对其釆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祁长琴

审判员贾学友

审判员汪耀洲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齐建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