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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农历4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宋天福、陈高升(均已判刑)在夏邑县X乡物交会上,盗窃程某某现金450元。

2、2008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宋天福、陈高升在夏邑县X镇物交会上,盗窃吴某某现金30元。

3、2008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宋天福、陈高升在夏邑县X镇物交会上,盗窃王某某现金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宋天福、陈高升的供述,失主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在公共场所三次扒窃公民钱财,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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