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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刘某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行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1981年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刘某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已由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封丘县公安局封公(城关)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告封丘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路月梅

审判员郭鑫涛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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