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xx市xx公司与马x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源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xx市xx公司,住所地,市区xx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市区x路。

原告xx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马x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x、被告马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7年5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原告将xx门面房转让给被告,转让价90万元,被告现欠款21.7万元未付,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7万元。

被告马x辩称,因房子实际面积与房产证上的标示差别太大,同时房子没有土地证,所以才未付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9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马x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xx公司将xx门面房转让给马x所有,转让价90万元,付款方式:马x将xx公司的银行贷款28万元还清,减去xx公司欠马x的工程款16万元,余款46万元待xx公司将房产证过户给马x后两个月一次性付清。2008年5月30日原、被告又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依照双方2007年5月29日协议的约定,xx公司将门面房转让给马x,已经履行完自己的全部义务,马x尚欠人民币21.7万元未付,马x原购买xx公司的门面房在2009年5月之前的租金已由xx公司代收并已折抵上述部分欠款,此后该房租金由马x收取,xx公司同意马x于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xx公司现金x元,其余欠款予以免除。如马x不能在三十日内支付,则此条自动作废,仍按原欠款21.7万元支付,并承担相应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马x仍未支付欠款,原告xx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马x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马x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购房款21.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马x支付给原告xx市xx公司购房款2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被告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勇

审判员郭智勇

审判员李国明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赵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