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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财产租赁合同转让纠纷案

时间:2000-10-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港经初字第137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港经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守旺,连云港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无职业,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春,连云港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财产租赁合同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3月份,我在连云港市亚欧商城(以下简称亚欧商城)看到X号房贴出转让启事,后与被告张某商谈转让X号房屋之事,被告张某要求我给付其转让费(略)元。后我于2000年3月18日给付被告张某(略)元,被告于3月19日将X号房钥匙给我后,3月20日,我丈夫代表我与被告张某与亚欧商城办公室办理了相关转让签字手续后,我才得知被告张某仅拥有X号房的租赁权,不具有所有权,且租赁期于2000年5月17日到期。由于我无经验和草率,轻易给付被告张某(略)元,属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略)元并赔偿损失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陈某商谈转让X号房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亚欧商城亦表示了同意。关于我与亚欧商城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原告在签字前亦作过审查,故原告不存在重大误解的事实。另原告给付我的(略)元转让费中,包含了我给付亚欧商城的押金1000元和二个月的租金1000元,另还包含我对X号房的装璜费用8000元,剩余(略)元属原告赔偿我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7日,被告张某与亚欧商城签定《经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亚欧商城提供该商城X号经营场所给被告张某从事服装营销,期限从1999年11月17日起至2000年5月17日止共计6个月,被告张某一次性向亚欧商城交纳承包管理费3000元和押金1000元;同时双方在该《合同》的第7条中约定:“乙方(即本案被告)在承包期内不得将该经营场所转租、转借,如需转换承包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即亚欧商城)的同意,办理合同的变更手续......,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乙方(即本案被告)不得转换承包人。”该《合同》签定后,被告张某取得了亚欧商城X号房的租赁权并从事服装经营。2000年3月份,被告张某在其所承租的X号房贴出转让启事,原告陈某见到该转让启事后,即与被告张某商谈转让X号房的事宜。2000年3月18日,原告陈某给付被告张某(略)元,被告张某出具一内容为:“今收陈某伍万元正(整),3月X号给钥匙。”的收条给原告陈某,但双方未签定书面的协议书。3月19日,被告张某将X号房的钥匙交付给原告陈某;3月20日,原告陈某的丈夫张某洪与被告张某到亚欧商城经理李树田办公室,将被告张某与亚欧商城所签定的《经营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由被告张某变更为原告陈某,亚欧商城亦表示了同意,但双方均未向亚欧商城说明给付转让费一事。2000年4月13日,原告陈某以认为给付被告张某的(略)元属于购买X号房的所有权,而事实上被告张某仅拥有租赁权,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退还其所给付的(略)元。2000年5月8日,原告陈某到被告张某处,要求将X号房的钥匙退还给被告,但被告张某拒绝接收。故原告陈某于2000年5月16日,将X号房退还给出租房亚欧商城。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属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被告张某与亚欧商城签定了《经营承包合同》后,即取得了该商城X号经营场所6个月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后被告张某于租赁期满前2个月将该房的租赁权转移给原告陈某,退出了与亚欧商城的租赁关系,由原告陈某成为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原、被告双方的上述行为属于租赁权的让与,但双方未签定书面的租赁权转让协议。被告张某作为租赁权的转让人,其仅有向作为受让人的原告陈某主张某次性给付其对价的权利,即被告张某预先给付亚欧商城的押金1000元和剩余2个月的租金1000元以及被告在租赁期内对X号房所投入的装璜费用8000元,合计(略)元的权利,而无权向原告陈某索取其退出租赁关系后的预期收益。因此,被告张某主张某剩余的(略)元系原告赔偿其退出租赁合同后的损失,无法律依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人民币(略)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1530元,被告张某承担153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猛

代理审判员李玉华

代理审判员浦洪

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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