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丘县三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被告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丘县三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胡乔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丘县三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x.3元及违约金。被告同意支付其应支付的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请求本院确认该协议:
一、被告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沈丘县三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x元。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和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乔舟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顾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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