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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乳名起么),男。

辩护人田某某,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月4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母亲与其舅徐XX发生矛盾被打一事,携带事先购买的一把刀来到徐XX家。在徐家门口,陈某某与徐XX发生厮打,陈某某持刀对徐XX左胸部猛刺一刀,随后逃离现场。徐XX受伤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DNA检验报告,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刀不是蓄意买的,其是在被徐XX殴打时本能的反击。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起因是被告人母亲被打;被告人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仍积极赔偿;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其母亲徐XX与其三舅徐XX发生矛盾被打一事,携带事先购买的一把单刃尖刀来到新县X镇X村宋徐家西村X组徐XX家。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家门口与徐XX发生厮打时,持刀对徐XX左胸部猛刺一刀,随后逃离现场。徐XX受伤后,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徐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心脏贯通伤)大量出血死亡。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下午被警方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今天上午9点多我从家出发,11点多到八里乡宋徐家湾,先到我大舅、二舅家了解我妈和我三舅、三舅妈之间的矛盾,希望我大舅或二舅出面调解他们之间的矛盾,中午在二舅家吃完饭后我就去三舅家,刚敲了下门,三舅把门一打开,见是我就说我不该把门敲得太响,然后拿起拳头照我头面部就打,我被打急了,从随身带的黑色包里掏出刀子就顺手捅了他一刀。之后他转身拿柴棍,同时他儿子也拿着石块和棍子来追我,我就跑了。我到三舅家的原因是去年12月27日,我三舅带着他的大儿子到我家把我妈打了一顿。我听后心里不舒服,就请假回来看我妈和处理我妈被打的事。我心中有气,心想如果仅仅是三舅打了我妈也没啥说的,他们亲姐弟之间我不掺和,但气人的是三舅家的大表弟不该来打我妈,一个晚辈如果把我妈作为长辈的打了,不妥善处理,以后亲戚不好相处,我就想通过大舅大舅妈、二舅或二舅妈从中调解,让三舅家的大表弟来给我妈赔礼道歉。我决定去宋徐家后,又想到三舅三舅妈平时为人霸道,又有两个儿子,怕去后言语不和挨打,我就于昨天上午到浒湾街买了把刀子,一是平时家用,二是带着防身。昨天下午我先给三舅家座机拨了两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我又打了三舅小儿子的手机告诉他转告他爸今天去宋徐家说理。我今天上午去后先找大舅、大舅妈让他们调解此事,并表示要让三舅家的大老表去给我妈磕头赔礼的要求,大舅和大舅妈说此事他们调解过,但三舅三舅妈的话他们说不进,不买帐,大舅妈并劝我退一步算了,我说那不能算了,如果你们调解不了我就自己去找三舅和老表说理去,我又找二舅和二舅妈,他们也说三舅家不买他们的帐,这样我在二舅家吃饭后只能自己去三舅家说理,没想到我刚敲了两下门,还没进屋,三舅就不问青红皂白,以我敲门太响为由,举拳就打我,我被打急了,就顺手掏出刀子捅了他,捅后我转身就跑了。当时三舅用拳头打我头面,我打不过他,他一直追打我,我边退边掏刀,心想不能被打死了,在他仍在追打我时我顺手就一刀捅去了。如果说当时有想法,只是想到我不要被打死了,至于用刀捅去,并没想到能捅不能捅到他,捅到什么地方,会把他捅成什么样,这些事都没想,准确的说我当时掏刀捅去,只是一个本能的自卫反应,并没想那么多。我三舅是徒手打我的,我身上没有伤。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彭XX(徐XX妻子)证言:证明陈某某用刀捅徐XX的具体情形其没有看见,只是看见徐XX受伤后用双手捂着肚子,双手都是血,看到其儿子徐XX在前面撵陈某某,陈某某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前面跑,后来其看到丈夫倒在地上说不出来话,就喊徐XX回来,准备将徐XX送往医院抢救,但走到半路其丈夫就死了。

另外还证明其与徐XX发生过争执,其丈夫和儿子到徐XX家打了徐XX的事。

2、证人徐XX证言:今天中午我在家里吃完饭,我和我爸徐XX坐在堂屋里喝水,堂屋门是关着的,正在喝水时,陈某某从外面一脚把门踢开了,什么也没有说,我父亲就上去推了他一把,他就拿一把刀朝我爸胸口捅了一刀,把刀一扯就跑了,我爸说“他拿有刀子”,我就先看我爸,看了后我就朝外去追陈某某,追到湾头边塘埂处没有追上,我妈喊我叫我转来,说我爸不行了,叫我去找医生,我就打120急救车,这时正好有一辆昌河车进湾里我就把车拦下来,把情况和司机说了,司机就把车调头把我父亲抬到车里,就往县里去,走到浒湾镇黄墩碰见120急救车,急救车上的医生下来到昌河车上一看,我父亲已经死了。我们就朝回走,在路上我向八里派出所报警。可能是因为阴历10月份陈某某妈到我家把我妈打了一顿,10多天前我就跟我爸去他家把他妈打了一顿,陈某某才到我家捅我爸的。

3、证人徐XX(陈某某的母亲)证言:去年阴历10月20日,我因为到徐XX家拿我母亲的生活用品,与徐XX的妻子发生过厮打,只是互相将对方的头发抓住,没怎么样打。今年腊月初一上午10点多,徐XX和他大儿子徐XX到我家,将我打了一顿,徐XX还用椅子把我家的大柜中间一扇玻璃砸破了。这事后来被我女儿陈某霞打电话告诉了陈某某,陈某某说:“我去找我姨爹张容起出来说话,我三舅把你打了,你俩是兄妹就算了,徐XX是晚辈打你,应该叫他跟你赔礼道歉”。昨天上午(1月4日),志刚到他舅湾去,我当时对他说你去搞么事,你三舅野的很,你千万不能去,志刚说“我不到我三舅家去,我提前去给我大舅和二舅拜个年,过两天我就走,我父亲身体这样,省得过了年你们去拜年”。这样说了后,他背一个黑色包就走了,后来听别人说志刚被逮了。

4、证人黄XX证言:今天中午一点左右,我外甥陈某某,小名叫“起么”,他在徐XX家把徐捅死了。当时我不在场,“起么”中午先在他二舅徐成武家吃的饭,吃了饭之后就到我家来了,给我带了一包糖和一包豆腐花,说他是请假回的,过年回不了,提前给我拜个早年,他以前在北京打工,他坐有不到十分钟,说到三舅徐XX家去,当时我丈夫让我跟他一块去,他说不用得,然后他就走了,他走时背了个黑包,他到徐XX家后就发生了这个事,我听徐XX的大儿徐XX说“起么”到他家后,徐XX把他朝外推,他就拿刀子把徐XX捅了。

另外还证实亲眼看见徐XX与徐XX的妻子发生矛盾的事实,内容和徐XX证言一致。

5、证人徐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中午快一点左右的时间,他在家听到外面有人在大声喊叫,他就出门去看,看到他门口对面的塘埂上徐XX躺在那,徐XX在往湾的路上撵一个人,他走到徐XX身旁后看到他躺的地上有很多血,后他湾的医生李XX也过去了,徐XX喊来一辆小面包车,他们帮忙将徐XX抬上车送往医院抢救。

6、证人汤XX证言:证明是他开的面包车将徐XX送往医院去抢救的事实。

7、证人李XX证言:证明1月4日下午一点至两点间,他正在家里给人看病,徐XX的妻子彭XX来喊他说徐XX被外甥用刀子捅了,他赶到现场时看到徐XX在村子塘边地上躺着,地上和衣服上都是血,就给徐XX打了一针止血针,让徐家人赶紧送医院去抢救,正好湾子路边有一辆昌河车,他和其他湾邻一起将徐XX抬到车上。同时证明他以前还给彭XX治过伤,彭XX给他说是她二姐徐XX打的,她的伤是左眼肿了,左眼角表皮有挂的伤,冒了一点血,他给她打了几针小针消炎,给了点消炎药吃,总共花了20多元的医疗费。

8、证人徐XX,陈XX,刘XX证言:均证明了陈某某之母徐XX曾被徐XX父子殴打的事实。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陈某某作案现场情况与其它证据相印证。

(四)鉴定结论

1、新县公安局公[新]鉴[法医]字[2009]X号关于徐XX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结论:徐XX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心脏贯通伤)大量出血死亡。

2、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刑)鉴(DNA)字(2009)X号检验报告

检验意见:送检水果刀上血迹是徐XX所留的机率大于99.99%。

(五)物证

在陈某某随身携带包内扣押的上海合金钢单刃尖刀一把,经当庭辨认系被告人刺死徐XX之凶器。

(六)书证

1、新县公安局八里畈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明徐XX户籍情况。

2、新县公安局浒湾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明陈某某户籍情况。

3、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抓获经过及巡特警高春意、陈某达、李保军关于陈某某抓获经过的说明在卷。

4、新县人民医院120出诊记录在卷。

5、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6、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申请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因琐事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不是蓄意买刀,且是在被徐XX殴打时本能地反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供认其买刀时曾有若被害人殴打他,就用来防身的想法,且案发前其将该刀放入随身携带的包中;被告人陈某某在与其三舅徐XX发生厮打,其生命安全并没受到威胁时,就持刀对徐XX胸部猛刺一刀,致徐心脏贯通伤,大量出血而死亡,其行为并非本能反击,而是不计后果的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故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某某作案用合金钢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柏定

审判员胡玉国

审判员吴光金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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