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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来,洛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某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5日协议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在南阳市被告父亲宅基地上所建房产没有分割。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共同房产分割问题,被告承诺补偿原告10万元,南阳市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此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无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0万元。

被告张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离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已于2011年8月5日协议离婚。

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财产分割情况。

3、2011年8月1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0万元。

本院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举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王某和张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在2006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于2011年8月5日在洛阳市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王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投资在南阳市被告父亲宅基地上房产一处,王某在父母处借来2万余元用于夫妻同建房用,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出资所建的房产未有分割。

2011年8月5日王某与张某办完离婚手续后,王某净身出户,王某2011年8月10日找到张某要求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张某承诺给王某10万元,并出具欠条“欠王某10万元整,将来有钱归还”一张,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拖欠原告王某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某拖欠原告王某欠款应予偿还,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欠款10万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全部负担(原告已垫交,在执行时由被告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某萍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洁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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