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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司法局迎春亭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陈某一次性赔偿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80元,剔除陈某已支付的4904.80元,尚余x元限陈某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陈某未按该期限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按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承担对潘某某的赔偿责任;

二、陈某、潘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对方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肖霞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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