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分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某,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x号中华牌小轿车沿郑州西南绕城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至48公里+260米处时,因未按标志牌提示及时减速,所驾车辆与石武铁路施工现场限高石墩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员被害人贾xx(系刘某某妻子)、刘xx(系刘某某亲戚)当场死亡,并致刘某某本人及其外甥女花x受伤,所驾驶小轿车严重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xx死于颅脑损伤,被害人刘xx死于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贾xx、刘xx、花x无导致本次事故的过错,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刘xx的亲属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南绕城高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朱xx、曹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并非自动投案,不符自首的条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害人亲属已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此事故系单方事故,被害人是被告人的亲属,亦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李成林

人民陪审员吴海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