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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与石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覃某某于2009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3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李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覃某某诉称,其与石某某2002年1月1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生育的女孩石某沅(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石某某抚养,但因被告石某某再婚后又生育两个小孩,已经没有能力抚养三个子女,加之石某沅自2008年8月后一直随原告覃某某生活,石某沅亦愿意随母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并表示放弃要求被告石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石某某辩称,石某某愿意放弃抚养女孩石某远的权利,同意由原告覃某某抚养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生育的子女石某沅(女,

X年X月X日出生)变更由原告覃某某抚养。

二、原告覃某某放弃要求被告石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俊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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