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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云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瑞友,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岳云峰、张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郑瑞友、范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单位所属豫P—x解放牌货车,于2006年2月26日向被告投保,保险期限至2007年2月25日止。险种为车损险x元、第三者责任险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x元。2006年3月27日6时40分,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x+908m处,因车故障修理时被广西人戚瑞昌驾驶的桂x大货车撞上,造成驾驶人朱东吴死亡,乘坐人张体红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有关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已偿付受害人家属x.55元,承担诉讼费x元,共计x.55元,被告保险公司未按约赔付给原告。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55元。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数额过高我们不应赔偿。车上人员张体红的x元赔偿款我们已达成调解协议,我公司支付了x元。朱东吴的死亡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对方车辆也有一定责任,我们只能按责任划分后承担相应责任,对车辆我们也应按责任划分后承担,原告赔偿的x.55元中只有x元在座位险理赔范某内,超出部分与我们无关。2、诉讼费x元也不属于座位险的赔偿范某。3、我公司承保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已由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东民初字第X号及(2006)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已赔偿完毕。综上,本案原告的诉请不属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某,原告也未向第三者赔付。我公司只同意赔付原告朱东吴、张体红的座位险及部分车损。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2日原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一份。合同内容为:被保险人为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车辆号码为豫x;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为x元、第三者责任险为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为x元Χ3座;保险期限自2006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25日二十四时止。2006年3月27日6时40分,朱东吴驾驶登记车主为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豫x号货车行至江西省梨温高速公路x+908m处,因车发生故障,朱东吴及张体红下车检查时,将车停在该公路快车道上,被同向而行的车牌号为桂x号大货车追尾相撞,豫x号货车致使张体红当场死亡,朱东吴受重伤。朱东吴受伤被送至江西省进贤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入江西省医学院第二医院治疗,于2006年4月6日治疗无效死亡。后朱东吴家人在太康县人民法院起诉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经一审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和朱凤勤共同赔偿朱东吴家人x.55元,互负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x元由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和朱凤勤共同负担。2008年12月30日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将x.55元全部赔付给朱东吴家属。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某、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第十一大队事故认定书、车辆保险单、民事判决书三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保险车辆所雇佣司机朱东吴系在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车辆时,被保险车辆撞伤。因受伤时,受害人并未驾驶车辆,而是在车下作为第三者被保险车辆撞伤。且保险合同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对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被告应在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某内对受害人朱东吴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已赔偿受害人损失x.55元并承担诉讼费x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受害人损失x.55元并承担诉讼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口市远大集团扶沟县富友运输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赔偿款x.55元及诉讼费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沟支公司(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某富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罗红艳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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