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被控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月1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为筹集毒资,随身携带液压剪等作案工具,独自一人窜到本市太阳广场正门对出人行道处,用液压剪剪断防盗锁,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银灰色上海乐达牌电动车(车架号:x,价值1080元)。当其将车推至本市振兴小学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将被盗电动车及作案工具依法扣押。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08)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待本案指控的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

上述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黎静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庆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被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