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果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略),现住深圳市X乡桃源居17区X栋X单元XC。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果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某某、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果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2月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2006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自从2007年9月6日,被告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三年,被告因病取保候审在家,被告在家后,很少与原告沟通,无共同语言,说话就吵架,对家庭不负责任,而且将小孩带回衡阳老家,不让原告看望小孩,夫妻感情由此淡漠,现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准予离婚。

被告梁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有了小孩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自从被告犯了错误被关一年多出来后,发现原告变了,被告希望原告改正错误,被告可以原谅原告,被告也表示改正缺点错误,做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共同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梁某麒。2006年3月22日在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9月6日,被告非法持有毒品被刑事拘留,而后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现保外就医在家,被告回家后,怀疑原告在外交往中有不正当行为,加上被告将小孩梁某麒从深圳送回衡阳老家跟随伯父母生活,且拒绝原告探视。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在今后生活中加以改正,做一个合格的丈夫和父亲。

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开庭时原、被告的陈述,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主婚姻,且结婚多年,婚后相处融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近年来,被告在处理原告在外交往中和小孩问题上方法欠妥,导致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表示在今后生活中改正自己的错误和缺点,弥合感情的意愿,愿意与原告和好,而且双方没有原则上的问题,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果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由原告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非仟

审判员徐宗潭

审判员周能发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任丹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