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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刘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239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56岁。

被告刘某某,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文华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滕晓卫

二ОО九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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