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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城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朝智,城步苗族自治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11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黄某湘,2002年7月23日到西岩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自2003年起,因被告打牌赌博导致双方夫妻关系紧张,并因此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有四排三间二层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湘被告黄某某自愿抚养并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陈某自愿将其所占夫妻共同财产四排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中的份额赠予婚生小孩黄某湘;

四、原告陈某可随时探望婚生小孩黄某湘,但应事先与被告方取得联系。原告陈某的父母在经得被告黄某某同意的前提下亦可探望小孩黄某湘。

五、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安平

二○○九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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