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丛某与如东县X镇卫生院医患纠纷案

时间:2000-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东民初字第47号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丛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缪宝富,南通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县X镇卫生院,住所如东县X镇X路X号。法定代表人吴余祝,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永红,南通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丛某与被告如东县X镇卫生院医患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0年9月10日、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缪宝富,被告如东县X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吴余祝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1997年12月18日因腹部痛,到被告如东县X镇卫生院就诊,经查诊断为宫外孕。第二天上午8时住院进行手术治疗,麻药醒后我的腰背部及右下肢疼痛发某、活动受限。后经多家医院就诊未能好转,导致我右腿终身残废。事情发某后,我先后多次要求被告及如东县卫生局予以解决。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仅给我书面答复,拒绝给我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略).5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右下肢目前出现的症状,被告表示同情。对原告右下肢的症状与医疗是否有关系,应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现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作出最终鉴定,认为原告右下肢的症状与原手术所作硬膜外麻醉((略))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丛某原身体健康,四肢活动自如无畸形。因其停经50天,右下腹痛1天,于1997年12月18日就诊于如东县X镇卫生院,经B超检查诊断为,原告右侧输卵管妊娠。次日晨住院治疗,8时原告进入被告手术室,10时零8分在持硬加氯胺酮麻醉后,对原告施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术程顺利。术后第四天自觉右下肢活动受限、疼痛。嘱其适当活动,注意锻炼,术后第7天拆线,切口愈合Ⅱ°/甲,住院8天,右下肢仍疼痛,活动受限。家属要求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有异常随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通用),1997年12月18日新店乡卫生院妇产科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质证认为门诊病历是原告骗取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效力应予确认。被告提供病案号(略)丛某住院病历档案共计19页。原告质证认为病案中有多处被改动,缺乏真实性。尤其是麻醉记录单上记载的麻醉时间已经涂改。由于被告提供的病历档案上有多处被改动,缺乏真实性,所以其证据效力难以确认。

原告丛某出院后不久,因右下肢活动受限不见好转,即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有关医师做了解释工作。1998年4月14日原告到如东县中医院就诊,并作B型线阵实时显像检查。5月7日由被告派员陪同原告去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作CT检查,报告示腰4-5椎间盘退变,轻度膨出,右侧隐窝轻度狭窄。6月18日原告丛某到如东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原告右腹股沟韧带以下感觉丧失,直腿抬高30°,足趾不能背伸。因诊断无结论,原告于7月20日到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经检查:原告左下肢肌力V°,右下肢肌力V°,肌张力正常,健反射迟钝,对称,无病理征,右脐水平以下(右下肢)痛觉↓。嗣后,因原告经多家医院治疗右下肢病症不见好转,曾多次要求县卫生局及被告对其右下肢跛行原因进行鉴定。10月10日如东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通知被告,并经被告转通知原告到上级医疗单位进一步检查,以确定右下肢跛行原因。同年11月12日,原告去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经检查:原告右下肢肌力I°,屈髋、膝不能,右脐以下痛觉减退、消失,腱反射(+),诊断为:脊髓神经根损伤改变。1999年1月13日原告再次到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并由上海市医学会肌电图专家会诊,报告单示,右腰骶神经根损害,累及腰5神经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东县中医院B型线阵实时显像检查报告单;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CT检查报告单;如东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南通医学院血流图报告单;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如东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关于丛某医疗纠纷申请技术鉴定的答复意见;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门诊病历,上海市医学会肌电图专家会诊报告单等。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被告质证认为上述各家医院的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均未加盖公章,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由于患者到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均无加盖公章的习惯,被告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右下肢活动受限、跛行就诊、检查跛行原因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所以,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效力应予确认。

原告丛某于199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1999年1月19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如东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县医鉴会于1999年4月29日作出鉴定报告。分析意见:

1麻醉按常规操作进行,穿刺中未有脑脊液流出,故未误入蛛网膜下腔,不可能导致脊髓损伤。

2磁共振及肌电图报告病变部位与麻醉穿刺部位明显不符。

3患者右下肢跛行的病情与磁共振和肌电图检查结果相符。综上认为丛某术后右下肢跛行、疼痛与手术和麻醉无关,系本身病变所致。结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原告不服县医鉴会的鉴定,申请南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1999年6月21日本院委托市医鉴会进行鉴定。

南通市医鉴会于1999年7月15日作出鉴定报告,分析意见:

1患者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在硬膜外麻醉下施行急症手续,患者主诉术后第四天右下肢疼痛、发某、活动受限,手术前无腰腿痛病史。在硬膜外麻醉时穿刺时间较长,且经多次穿刺,在硬膜外麻醉仍不满意的情况下加氯胺酮麻醉,穿刺过程中患者有特殊不适感,可能存在损伤神经根。

2患者到上海华山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腰骶(L5S1)神经根损伤,同时为肌电图证实,损伤的位置与脊髓神经根穿刺部位基本相符。

结论为:本例属三级技术事故。因被告对市医鉴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于1999年8月10日直接向江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被告提供了省医鉴会的鉴定报告,分析意见:

1患者右侧输卵管妊娠,手术指征,该卫生院采取的麻醉方法和药物选择符合医疗常规。

2目前患者右下肢症状与原手术所作持硬膜外麻醉((略))无直接因果关系。

3该卫生院病历书写不规范,医院管理存在缺陷,应吸取教训。结论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

另查明,1997年12月19日给原告施行麻醉者张秀林,1995年7月7日于南通医学院医学系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1996年9月27日到如东县第二人民医院进修麻醉,1997年5月12日进修结束后即回被告单位从事麻醉。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张秀林的毕业证书,如东县医药卫生人员进修、学习申请表证实。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

还查明,原告丛某因右下肢跛行而治疗检查先后共花费医疗费2408.9元,交通费2688.50元,住宿费327元。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法医对原告残废程度作法医学鉴定,2000年9月20日作出鉴定结论为:丛某右下肢单瘫(肌力1级)构成5级残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病历、检查报告单、相关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本院(2000)东法医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经庭审质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因右侧输卵管妊娠到被告处就诊住院手术治疗前,身体健康,四肢活动自如。无腰腿痛病史。施行手术后第四天自觉右下肢疼痛、发某、活动受限。出院时仍感右下肢疼痛。出院后经多家医院检查治疗,均无明显疗效,现右下肢单瘫并构成5级残废。该后果经肌电图证实是由右腰骶(L5S1)神经根损伤所致。由于被告的麻醉人员在给原告硬膜外麻醉时穿刺时间较长,且经多次穿刺,在硬膜外麻醉仍不满意的情况下加氯胺酮麻醉,穿刺过程中原告有特殊不适感,可能存在损伤神经根。且损伤的位置与脊髓神经根穿刺部位基本相符。因此,被告在给原告施行手术前麻醉的行为与原告右下肢单瘫的结果有关联性。

审理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右下肢单瘫是由自身病变的因素或属难以避免的并发某。虽然江苏省医鉴会最终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因被告单位的不具有合格资格的麻醉人员在原告麻醉中有过失,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以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应以农村居民平均收入为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主张30年的护理费及误餐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如东县X镇卫生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丛某损失医疗费2408.9元、误工费8618元、交通住宿费3015.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略)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略)元,合计人民币(略).9元。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206元,鉴定费400元,合计4606元,由被告如东县X镇卫生院负担2767元,由原告丛某负担1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帐号:(略))。

审判长钱永忠

审判员管中韧

代理审判员顾峰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