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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县民初字第619号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城县X镇X村皂壳冲组X号。

被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X镇X村竹山里组。

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汤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4日进行了调解。某某与某某于2003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20日共同生育一女名陈子轩。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双方均在外务工,聚少离多,夫妻间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感情逐步破裂。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某由被告某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由原告某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至陈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各自掌管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专用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所欠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汤伟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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