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0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闫XX,男,57岁,汉族,农民。系闫XX之父。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提起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八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林州市海丰花园饭店为朋友李XX庆祝生日,在聚会时,席间因为闫XX向其劝酒两人发生口角并殴打,后被在场人劝开,当离开到饭店门口时二人再次揪打,马某某捡起地上的石头将闫XX砸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闫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马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安阳民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闫XX的损伤程度不构成伤残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害人闫XX的陈述,证实其在海丰花园吃饭期间,因马某某碰破杯之事发生争吵。到门口时,马某某又与其揪拽到一起,马某某拿一块石头将其头部打伤;证人韩XX、张XX、李XX、连XX证言,证明内容同被害人闫XX陈述;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投案情况;法医学鉴定书,证明闫XX损伤程度为轻伤;医疗票据七张;出院证;安阳民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闫XX的损伤不构成轻伤;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因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闫XX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经济损失人民币1882.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上诉称,其愿积极赔偿被害人闫XX的经济损失;一审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马某某家属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诉人马某某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闫XX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案发前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且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家属能积极弥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的谅解,可对上诉人马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马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马某某的量刑部分以及第二项、第三项,即责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经济损失人民币1882.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某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马 伤害 故意 某某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