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323号

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艳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爱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克钦、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二00三年二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三月四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时常生气吵架,被告多次殴打辱骂我,我不得已于二00八年二月和被告分居至今,我们的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磊由被告抚养,婚前嫁妆归我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某某口头辩称,我们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二00三年三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二00四年九月生育一男孩刘某磊,现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赎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贾某某无证据证明与被告刘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贾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艳伟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