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田某某与申卫军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卫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邵东县X镇X街X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申卫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卫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3日在邵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因原、被告婚前没有经过充分了解,草率同居,婚后被告又好赌成性,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无法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于2008年春节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申琦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用。

原告田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3日在邵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本院(2008)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认定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3月起分居;

3、证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一致证实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时间非常短暂,此后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一直分居,被告未到过原告娘家探视过原告及小孩。

被告申卫军未予答辩。

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田某某的当庭陈某,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13日双方在邵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申琦。婚后因被告常在外不归,对家庭及小孩少有照顾,原、被告为此产生矛盾,原告因此于2008年3月带小孩回高崇山娘家居住,原、被告自此分居至今。2008年8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9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产生矛盾,经短暂的同居生活后双方即处于分居状态,在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双方未就夫妻和好做过任何努力,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申琦现不满两周岁,且一直由原告抚养,并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用,故由原告抚养成年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申卫军离婚;

二、婚生男孩申琦由原告田某某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红旗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谢群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