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彩蕾,长沙厉法企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45岁,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身患疾病,也无法得到治疗,原告迫不得已于2006年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支持其主张,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登记结婚;

2、邵东县X乡X村委会及新邵县X村委会的证明,证实原、被告分居的事实;

3、购地合同及收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虚假,原告婚后在外打牌赌博不务正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为了支持其主张,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李某某写的二份书证,证明原告所写的离婚协议,但被告未签字。

本院主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这些证据均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男孩刘某,现年15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初原、被告因对小孩刘某的教育和管理意见不一,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某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虽因对小孩的教育意见不一以及其他家庭琐事于2007年分居,但只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关系还是可以重新搞好的,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文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