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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粮农,住(略)。因盗窃罪,2007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并于同年9月3日被释放,被羁押1个月24天。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08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妍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才友、欧阳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睿珲担任记录。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达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被告人唐某甲得到一支仿“六四”式手枪。2008年农历下月十七日,被告人唐某甲拿出枪给家人看时,受到唐某乙等人指责,并将夺下交给其母周某某。周某某怕唐某甲持枪出事而埋于自家屋后菜地,后唐某甲逼其母告诉埋枪地点。被告人唐某甲将枪取出后,又藏于云山桥玉米地。同年7月24日,唐某甲将枪取出给他人看后,藏于其租住房床上席子底下。同年7月27日,被告人唐某甲被公安干警抓获,缴获其持有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周某某、唐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农历正月十七家人在一起吃饭时,被告人唐某甲拿出一把枪,大家指责他,并将枪抢下,交给周某某埋藏,后又被唐某甲取出的事实;

2、证人易某丙、易某丁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4日下午与被告人唐某甲一同喝酒时,唐某乙拿出一把枪给大家看的事实;

3、提取笔录、照片证明,公安侦查人员在安乐乡X村X组冲道坪山边的杂草丛中提取一把黑色铁质的仿“六四”式手枪,并对藏枪地点及涉案枪支进行拍照的事实;

4、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邵)鉴(痕)字[2008]X号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送检嫌疑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5、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农历正月十七拿出所得的枪支给家人看时,遭到家人指责,并将枪交其母周某某埋藏,后又将枪取出自行埋藏;2008年7月27日被公安干警抓获,将其持有的枪支缴获;

6、武冈市人民法院(2007)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唐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7、被告人唐某甲的户籍资料证明,唐某甲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罚与其所犯盗窃罪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唐某甲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㈠项,对被告人唐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某甲的缓刑;

二、被告人唐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将唐某甲犯盗窃罪的刑罚与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罚合并,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

(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甲的刑期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妍贤

人民陪审员张才友

人民陪审员欧阳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睿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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