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编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户籍地(略)迎春亭街道办事处迎春亭社区居委会陶侃路X号附X号,因本案于2008年12月25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编号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案发前租住(略)建材城北路X号,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8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湖南省(略)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琼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唐某某的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自2007年3月至2008年3—4月,多次从李建明(另案处理)手中购买“麻古”,除一部分用于自己和他人吸食外,一部分由被告人雷某某以及“华霸”(另案处理)、“毛姬”(另案处理)、“刚猛子”(另案处理)为其帮助送货,具体情况为:

1、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鞠新红同唐某某电话联系要10粒“麻古”,唐某雷某某送货到凌云宾馆,唐某毒资600元;

2、2008年3—4月的一天下午,熊海军同唐某某电话联系要5粒“麻古”,唐某雷某某送货到八一宾馆,唐某毒资200元;

3、2008年4月底,熊海军来到唐某某租房里,唐某某、欧恋、熊海军将10粒“麻古”和0.5克冰毒吸完,熊给唐某资200元;

4、2008年5月的一天中午,蒋冬华和唐某某电话联系要10粒“麻古”,唐某雷某某送货到鑫源宾馆,唐某毒资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应单独或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处罚。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鞠新红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鞠新红打电话给叶兵佗,要求买10粒“麻古”,叶兵佗安排罗猛子送来10粒“麻古”,鞠新红付款600元给罗猛子的事实;

3、熊海军的证言,证明2008年4月底的一天,熊海军到叶兵佗租房里,与叶兵佗、欧恋共同吸食了半个冰毒和叶兵佗的10粒“麻古”,熊海军给了叶兵佗200元,过了几天之后,熊海军打叶兵佗的电话,问叶兵佗要“麻古”,叶兵佗安排罗猛子送来5粒“麻古”,熊海军给了罗猛子200元;

4、蒋冬华的证言,证明蒋冬华在2008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通过打电话与叶兵佗联系,叶兵佗安排罗猛子给蒋冬华送来10粒“麻古”,蒋冬华付款500元;

5、熊海军、蒋冬华的辨认笔录,证明向熊海军、蒋冬华提供“麻古”的叶兵佗就是本案的唐某某;

6、户籍证明,证明唐某某、雷某某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唐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2008年4月底的那次贩毒不属实,被告人没有收熊海军的钱,其他事实属实。

辩护人刘某某辩称,本案中被告人贩毒给熊海军的事实证据不足,熊海军给唐某某200元是哥们义气的帮助。麻古是新型毒品,应进行含量鉴定,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不能作鉴定,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处理。

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公诉机关出示、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无视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被告人雷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提出“2008年4月底唐某某向熊海军贩卖毒品的事实不能成立”的辩解,经审查,被告人唐某某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供述清楚,且与熊海军的陈述互相吻合,足以认定。因此,本院对上述辩解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只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其他毒品犯罪案件并非一定要进行毒品含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未作成份、含量鉴定,无法确定数量,本院不以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不存在根据确定的毒品数量从轻处罚的问题。因此,辩护人刘某某提出“麻古是新型毒品,应进行含量鉴定,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不能作鉴定,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处理”的观点,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对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同时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雷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2年12月24日止。被告人雷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7日止;

被告人雷某某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伟明

审判员杨小勇

人民陪审员张才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邓冬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毒品 被告人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