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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武冈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09年4月28日受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甲承担。

审判员戴某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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