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邓家铺企业站与被告邓家铺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武冈市X乡镇企业管理站(下称邓家铺企业站)。

负责人肖某甲,该站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汉族,武冈市人,住(略),公民代理。

被告武冈市X镇居民委员会(下称邓家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武冈市史志办干部,公民代理。

原告邓家铺企业站与被告邓家铺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琳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家铺企业站负责人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被告邓家铺居委会主任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企业甘露亭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甘露亭空地产权属原告所有;租赁时间为长期;租金共计2800元实收1800元等。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在甘露亭空地北面、南面砌了围墙,在西面老街边砌了门楼,门楼两边修建了两间小房。2000年至2002年被告在此办起老年活动中心,其后,老年活动中心基本上没有开展活动,也无人管理。现因城镇建设需要,要将甘露亭的第二栋房、门楼、围墙及门楼两边的小房拆除,将其租用的空地作为修建街道使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协议未果。因原、被告租期规定不明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企业甘露亭租赁协议书》,原告适当补偿被告在租赁范围内修建的设施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企业甘露亭租赁协议书》第二条租赁时间为“长期租用”应当理解为至少是10年以上,甘露亭是武冈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甘露亭房屋所有权是股份制,原邓家铺镇老居民都占份,希望能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关于甘露亭租赁合同的纠纷情况;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邓家铺镇总体规划图,用以证明甘露亭属于邓家铺镇城镇规划的一部分;

3、《企业甘露亭空地租赁协议书》,用以证明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

4、被告所交纳的租赁费收据。

5、甘露亭及空地照片7张。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武冈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甘露亭照片6张,用以证明甘露亭是武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1985年2月5日肖某培的原武冈县X镇企业股份证,用以证明肖某培入股情况。

应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了武价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于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有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被告提供的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于本院委托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武价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原告对其无异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不愿意申请重新鉴定,但认为应该按照甘露亭原有装修改造的价格定价。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委托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武价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对于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尽管被告有异议,但是因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2006年邓家铺镇总体规划相符,而被告对2006年邓家铺镇总体规划图无异议,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本院委托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武价鉴字(2009)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因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亦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已经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1999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企业甘露亭空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甘露亭空地产权属原告所有;租赁时间为长期;租金共计2800元,实收1800元等。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在甘露亭空地北面、南面砌了围墙,在西面老街边砌了门楼,门楼两边修建了两间小房。2000年至2002年被告在此办起老年活动中心,其后,老年活动中心基本上没有开展活动,也无人管理。现因邓家铺城镇建设需要将甘露亭的第二栋房、门楼、围墙及门楼两边的小房拆除和其租用的空地作为修建街道使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租赁协议未果。因原、被告租期规定不明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企业甘露亭空地租赁协议书》,原告适当补偿被告在租赁范围内修建的设施费用。同时查明,邓家铺古街道是武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否包括甘露亭尚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企业甘露亭空地租赁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租赁时间为“长期使用”,这种约定不明确,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依法原、被告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原告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所签订的《企业甘露亭空地租赁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邓家铺古街道属武冈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否包括甘露亭目前尚不明确,因此,合同解除后,从保护邓家铺古街道原貌出发,原告今后对甘露亭及其空地进行开发时,应该征求武冈市文物部门的意见;被告在租赁期间,经原告同意,曾经对甘露亭及其空地进行过装修改造,原装修改造的现时价格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武价鉴字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为x元。由于甘露亭及其空地原装修改造后的市场价格已经发生变动,因此甘露亭及其空地原装修改造的价格与现时价格是不同的,原告只能以甘露亭及其空地装修改造后的现时价格对被告进行补偿。故此,原告应当补偿被告甘露亭及其空地装修改造后的现时价格费用x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冈市X乡镇企业管理站与被告武冈市X镇居民委员会于1999年12月所签订的《企业甘露亭空地租赁协议书》;

二、原告武冈市X乡镇企业管理站补偿被告武冈市X镇居民委员会对甘露亭及其空地装修改造后的现时价格费用x元,此款限原告武冈市X乡镇企业管理站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被告武冈市X镇居民委员会。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夏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