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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汉族,大专文化,现任泌阳县安全生产管理局监管股副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某某,河南广义(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现任泌阳县安全生产管理局监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泌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某某,河南广义(略)事务所(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邢某某、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姜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下发泌国土(2008)X号、泌安监管(2008)X号文件对马古田镇条山顺达公司等7家铁矿开采企业进行停产停业整顿。2009年4月,泌阳县顺达公司所属的X号,X号,X号矿分别进入安全设施建设期,期限为一年。2009年11月,泌阳县安监局非煤矿山监察二中队中队长张某乙和李某对以上矿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他们在违法生产,而不是在进行安全设施施工,仅以一般违法案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放任了违法生产。2010年3月19日,泌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股副股长张某甲、监察二中队中队长张某乙再次对以上三个矿点进行检查,发现以上矿点仍然在进行违规生产,分别向X号,X号,X号矿下达了(2010)第X号、X号、X号停产、停业整顿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泌)安监管责改字(2010)第X号、X号、X号责令改正指令书,同年3月20日向主管副局长姚义欣做了汇报,但无采取其它有效的强制措施,致使X号,X号,X号矿继续借建设的名义违规生产。且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不符合建设期间的要求,没有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对三个矿点进行依法关闭,仅下达文书要求三个矿点进行整改,但三个矿点都拒不整改,放任了泌阳县顺达矿业公司5、6、X号矿点继续下井生产,最终导致2010年3月22日泌阳县顺达矿业公司5、6、X号矿点发生透水事故,致9人死亡。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姚义欣的供述,证人陶某某、王某丙、宋某某、张某丁、晁某某、王某戊、牛某己、李某庚、高某某、李某辛、张某丁、付某某、牛某壬、蔡某某、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矿难死者尸体鉴定报告、透水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及附件,泌阳县人民政府(2008)X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铁矿采选秩序的意见。泌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2005]16文件:关于印发泌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泌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马谷田镇条山顺达公司等7家铁矿开采企业进行停业整顿的通知,泌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2010)X号:泌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表。2009年11月3日安监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强制措施决定书:X号矿点存在问题:矿山建设项目未按\"三同时\"擅自违法建设。采取的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对X号矿处罚的全部文书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五千元。结案审批表:2009年11月24日对X号矿检查及处罚的记录文书,2009年11月24日对X号矿检查及处罚的记录文书,2010年3月19日安监部门对5、6、X号矿检查执法文书记录,2009年监管股职责分工,张某甲、张某乙户籍证明及二人职务、职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已部分履行了职责,但没有严格、切实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泌阳县顺达矿业公司X号、X号、X号矿点履行监督职责,放任三个矿点借建设的名义进行违规生产,最终造成九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悔罪,情节轻微,应予从轻判处。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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