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元月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3年后被告无端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关系更加恶化。2009年5月25日被告喊人捉奸未果,但将原告打伤。自此原、被告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0年3月相识,1981年元月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女孩李某甜,现年28岁,男孩李某意,现年21岁。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双方自2009年5月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81年元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要求,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还是可以搞好夫妻关系的。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准予离婚条件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曾文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