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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武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保(宝)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方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丽峰担任记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甲于2008年2月开始在被告华鹏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4月14日原告邓某甲在上班作业时被机器切伤右手食指,在武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8天,用去医药费3634.31元。2008年8月11日经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甲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09年元月8日,邓某甲的损伤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无依赖护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甲与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邓某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住院期间工资、护理费、康复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鉴定的车旅费用等共计x元;

三、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邓某甲2008年3、4、5月份工资1800元;

上述二、三项共计x元,由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前付清。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湖南省武冈市华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方创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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